大连律师指出在实际工作中,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补偿金,这种约定有法律效力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因此,在该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无效。 劳动合同法,名义上是合同但是其实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许多规定具有强制性,是不能通过双方合意来改变的,这是各个用工主体要注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