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律师指出,实践中,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多采用定向发行的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定向发行可以使公司的总股本增加,同时与回购公司股份进行股权激励相比,公司承担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小,此外,在发生譬如激励对象离职等需要公司回购注销 的情形时,定向发行方式也较回购方式优越,因为回购注销的情形下,公司需要进行减资,回购方式下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会较原始股本减少,而定向发行方式下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会低于原始股本,在实践中便于上市公司进行操作。另外,虽然定向发行也会导致大股东的股份被稀释,但只要合理地设置授予的数量,对于大股东的控制权影响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