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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日期:2017/7/17 11:59:52 人气: 标签:大连 律师
导读:大连律师指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主体立法没有明确列举,从刑法理论来说,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参与造假的人员均可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司…
  大连律师指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主体立法没有明确列举,从刑法理论来说,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参与造假的人员均可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导致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狭小,多数仅限于追究法定代表人一人的刑事责任。对此,将来修改法律时进一步明确主体范围,加以完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罪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也仅限于追究个别人的刑事责任。上述情况,会造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等真正的责任人员逍遥法外。由于司法解释只能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解释,不能额外增加主体范围,因此,对单位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范围,只能通过修改法律解决,将单位犯罪时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等真正的责任人,从而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