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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况下,发包人收回承包地发包给第三人的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7/7/25 10:30:04 人气: 标签:大连 律师
导读:大连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人享有的用益物权,受到该法的保护。换言之,当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其…
  大连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人享有的用益物权,受到该法的保护。换言之,当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享有物权请求权,其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土地有其深刻复杂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仅限于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因此,承包人弃耕、撂荒,不属于发包方依法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承包人弃耕、撂荒行为不影响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发包方是否已经就标的物另行设立了承发包关系,对判断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行为侵害承包人权利不产生影响。但考虑到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土地,存在对土地利用价值的浪费,发包方违法收回承包地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一浪费,司法解释对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弃耕、撂荒期间损失,未规定予以支持,并规定了对第三人在土地上的合理投入,承包方作为该投入的利益获得者,须予以补偿的原则,从而平衡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就发包人与第三人另行订立的承包合同,应认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发包方违法收回承包土地后,与他人另行订立承包合同将该土地发包无效,与上述法律规定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