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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事诉讼法》之再审之路

日期:2012/12/11 9:30:00 人气: 标签:大连 律师
导读:大连律师指出,2007《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

   大连律师事务所指出,2007《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13《民事诉讼法》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样的修改是将一律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变更为有限的原审法院再审。这样当然减轻了上级法院再审的压力,但是当事人也许不再信任原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