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律师事务所指出,2007《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13《民事诉讼法》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样的修改是将一律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变更为有限的原审法院再审。这样当然减轻了上级法院再审的压力,但是当事人也许不再信任原审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