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热点

索赔大连控股

日期:2017/10/12 11:00:07 人气: 标签:大连 律师
导读:大连律师指出,日前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即大连控股遭投资者索赔,2017年7月,大连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
   大连律师指出,日前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即大连控股遭投资者索赔,2017年7月,大连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001号)有关,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大连控股因涉嫌如下三项重大信披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作出60万元的顶格处罚。
 1、大连控股未按规披露对大显集团提供1.4亿元担保,并开具15张合计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事项;
 2、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亿质押担保事项;
 3、大连控股2016年5月31日临时公司存在虚假记载,未披露2015年俞陈、于量起诉大连控股各8000万元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大连控股的上述三项重大信披违规行为均直至2016年12月2日,大连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首次对外公开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大连控股签署订立的重要担保合同及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均是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大连控股均有义务进行依法披露,否则,就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上述违法违规事宜,大连控股于2016年11月3日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2017年4月13日,大连控股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及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当天,受该立案调查的影响,大连控股的股价开市跌停,随后股价持续下跌,投资者损失较为惨重。
  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初步判断在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购买大连控股,且在2016年12月2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大连控股赔偿投资差额损失,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为准。
  据悉,目前大连中院已经受理投资者索赔大连控股的民事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