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013《刑事诉讼法》将第一百六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大连律师事务所指出,起码从2013年开始,律师有权得到一份判决书了!而受害人,通过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拿到一份判决!真是个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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