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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如何办理香港遗产继承?

日期:2017/11/17 9:44:13 人气: 标签:大连 律师
导读:大连律师指出,从实务角度出发,客观上存在内地居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境内的办理遗产继承的的需求,现就其办理程序进行简单的介绍。一、法律适用…
  大连律师指出,从实务角度出发,客观上存在内地居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境内的办理遗产继承的的需求,现就其办理程序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 法律适用以及特别规定
 1、香港的遗产继承程序,一般称为“遗产承办”程序。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非香港正式居民,则在申请其遗产承办时,不仅要根据香港法律,而且还必须同时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籍所在国(居住地)的法律来处理。所以,当被继承人为内地居民时,办理香港遗产继承不仅要根据香港法律提出有关申请,而且还必须同时依据内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香港,类似申请通常是依据香港法律《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9条进行处理。
 2、 “遗产代理人”。
 和内地直接确认继承人身份不同,香港法院并不直接确认继承人资格,而采用了“遗产代理人”制度。遗产承办的过程,也就是依据香港法律,经法院确认,授予符合特定条件的人“遗产代理人”的资格。香港法院只认定谁是遗产代理人,而不是直接确定谁是遗产的受益人或者说继承人。
 依据香港法律,遗产代理人可分为 “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指有遗嘱且明确有遗嘱执行人情形;“遗产管理人”是指有遗嘱但未明确遗嘱执行人或者无遗嘱情形。
 经法院确定的“遗产代理人”,会被颁发一份“授予书”。
 “授予书”是一项法院命令,针对不同情况有三种不同形式:
 (1)在遗嘱继承中授予遗嘱执行人的称为“遗嘱认证”;
 (2)在没有执行人的遗嘱继承中授予遗产管理人称为“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
 (3)在无遗嘱继承中授予遗产管理人的称为“遗产管理书”。
 3、 申请人在取得法院“授予书”后,即成为“遗产代理人”。
 遗产代理人并不同于内地继承法所称继承人。根据香港法律规定,遗产的权益直接归属于遗产代理人,据此遗产代理人有权以遗产“所有人”的身份对遗产行使完整的“所有权”,但同时,香港法律也要求遗产代理人对遗产行使“所有权”必须严格按照遗嘱内容或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一旦处理不当,构成对受益人权益的侵害,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香港遗产承办的主管机构为位于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低层三楼”香港高等法院辖下的“遗产承办处”(电话:00-852-2840 1683)。申请人应该直接向该机构提出遗产承办申请。需要指出的是,该机构并不负责解释法律,在机构办公场所内明确张贴有“无权解释法律”之类涵义的公告。所以申请人无法从该机构工作人员获得“是否符合遗产代理人条件”类似问题的回答。
 遗产承办处有印刷精美的“遗产承办手续指引”手册可以免费领取,同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官方网站也提供该指引的浏览及免费下载服务。
 三、申请所需提供材料
 由于遗产承办申请文件相当复杂,因此建议通过熟悉香港法律的律师办理有关遗产承办手续。但是即便是聘请香港本地律师,遗产承办申请仍会有被拒绝的可能性。
 1、申请人首先要提供被继承人的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婚姻证明、户口簿等基础资料,在实务中也曾出现过要求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婚姻证明的情形,以上文件一般需要经过公证。
 2、申请书、授权书、誓章、担保书。
 根据“遗产承办手续指引”,申请人还应该提供申请书、授权书、誓章、担保书(以上文件均可以从http://www.judiciary.gov.hk/chs/crt_services/forms/probate_formf.htm免费下载)。申请书有多种样式,申请人应该根据自身具体情形加以选择。
 在实务中,申请人被要求签署上述文件需要律师见证,由此推断亦可以通过公证处公证的形式加以证明。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香港法律规定,若申请人为非香港本地居民,其在申请遗产承办时,通常需要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以作为其将来履行遗产代理人职务的担保,保险费一般为遗产价值的4%-5%。
 3、法律意见书
 由于处理其遗产承办时,不仅要根据香港法律提出有关申请,而且还必须同时依据内地法律进行处理,而香港法院并没有“知道”内地法律的义务,因此,申请人还应当聘请一位内地律师,并要求该律师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用于对有关法律问题加以说明。
 这里再回过头谈谈国内的继承公证书。如前所述,香港法院只认定谁是遗产代理人,而不是直接确定谁是遗产的受益人或者继承人。根据公证法规定,国内的继承公证书其实是“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用于证明何人对遗产具有继承权的证据,直接证明适格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属,并不是说明谁拥有对遗产的管理权,因此国内的公证书是无法被香港法院采用的,目前也尚无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成功替代“法律意见书”作用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