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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享有继承权?

日期:2017/11/2 9:34:36 人气: 标签:
导读:大连律师指出,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
  大连律师指出,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有此我国继承法确立继父母子女间有限制的享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对和谐再婚家庭关系以及融洽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具有积极而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继承法对何谓“有扶养关系”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看法,这些不同的观点可以大致归纳为:(1)负担费用说,认为应以继父母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为标准;(2)生活照顾说,认为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应共同生活,并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顾(在此种情形,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3)共同生活说,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应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4)必要之共同财产负担说,该观点认为,在继父与母亲、继母与父亲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子女的全部或者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的,或在继父与母亲或继母与父亲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以继父与母亲或继母与父亲的共同生活费来支付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的,才符合“有扶养关系”的要件。这些判断标准分别从不同的扶养事实角度加以审视,见仁见智、各具千秋。
  大连律师认为,一般扶养关系的形成需要具备以下几点:(1)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的意思且继父母给付了继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2)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继子女对继父母形成了赡养、扶助;(3)抚养标准应尽到生活扶助义务的程度,这种程度应与当地的一般生活状况、水平相适应;(4)被扶养人应当同意。
  扶养关系既应包括事实上的抚养,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相互照顾,也应包括纯粹经济上的抚养。对未成年继子女而言,最好的抚养当然是上述二者的结合,但即使未成年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只要对继子女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支付义务的,都应视作“有扶养关系”。不容易判断的是未成年子女未跟随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存在经济抚养关系的情形。对此种情形,比较妥适的办法是,在要求当事人提供基层组织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再要求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对该继子女与被继承人是否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予以确认,如果均一致认可,且该继子女也不否认,应判断为形成扶养关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何为“有扶养关系”,理论上讨论较多的往往偏重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一面,而忽略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照顾一面。学理上认为“扶养”这一概念分为广狭二义,广义的扶养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并无身份、辈分的区别,而狭义的扶养则特指平辈亲属之间的相互扶助与照顾关系。我国婚姻法将广义的扶养分为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配偶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三种。我国继承法对该问题采用的也是广义的扶养概念,即此概念中既包含了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与平辈之间的扶养,同时也涵盖了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关系中,必然包括因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关系而引致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