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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及救济措施如何?

日期:2023/8/5 8:28:49 人气: 标签:大连 律师
导读:大连律师指出,住宅商用,就是指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业主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即城市物业业主将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
  大连律师指出,住宅商用,就是指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业主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即城市物业业主将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用途或办公用途的行为。
  实践中,“住宅商用”房屋租赁合同,其发生原因多种多样。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1、出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出租人明知房屋性质为居住,仍将其作为商铺出租,由此可能引发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2、双方约定改变房屋用途。租赁双方对房屋用途均明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用作商铺使用。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并未对住宅商用采取完全禁止的态度,只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该条可以看作授权性规定,授予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权,但即使其利害关系业主不同意,其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主张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但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应产生影响。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承租人并非利害关系业主,如其仅以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了该条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应支持。
  实践中,如果承租人因“住宅商用”被工商等部门查处而导致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从而从未来持续的不利益租赁关系中解脱出来,但其已经投入的租金一般不予退还。为减少纠纷,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房屋具体用途,出现无法正常经营后的处理方式、保证金的返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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